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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李丹Fintalk
风声越来越紧。
2022年6月的一天,商人李厚文找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3698.HK,下称“徽商银行”)第三任董事长、已经退居二线的李宏鸣,询问许诺给他的8000万元好处费如何处理。这一颇具争议的细节来自此后对李宏鸣的一审判决书。
彼时,围绕徽商银行的反腐风暴正在不断升级。之前不久的5月底,退休近九年的首任董事长戴荷娣因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两项罪名被判刑12年。再往前的3月中旬,李宏鸣的继任者、徽商银行第四任董事长吴学民落马,距他调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还不满一年。
据一审判决书,当时李宏鸣担心被查处,要求李厚文继续代为保管。但截至五个月后案发,李宏鸣始终未实际取得这8000万元。
2022年11月4日,安徽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李宏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意味着,作为安徽省内惟一一家城商行,自2005年重组以来坐拥万亿元资产、曾参与包商银行重组的徽商银行,在短短两年里已有三任董事长被查,一时成为舆论中心。
2023年4月,李宏鸣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官方通报称,他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违规决定资金借贷,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生活纪律;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贿赂;狂妄自大、擅权妄为,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2024年5月24日上午,淮北市中级法院对李宏鸣案一审宣判,认定他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半。法院查明李宏鸣共有10起受贿犯罪事实,总金额达9085万元,大部分发生于徽商银行董事长任上。
记者了解到,李宏鸣在被调查期间作了有罪供述,开庭前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庭审中也没有对检方指控提出不同意见。较令外界意外的是,作为辩护律师的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宋世俊在法庭上为其做了无罪辩护。一审宣判后,李宏鸣不服,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尚在二审程序中。
从认罪认罚到不服上诉,李宏鸣案经历了哪些曲折?巨额贿赂背后有什么不为人知的故事?事实上,一审法院认定的9085万元受贿中,有8580万元都属于受贿未遂,占比之高引人注目。除了李厚文允诺给予但李宏鸣实际未取得的8000万元,还有另一名商人允诺给予但同样实际未取得的干股,办案机关认定价值580万元。
约定受贿也被称为“期权腐败”。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2007年7月联合发布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但是,对于离职后并未实际收受的该如何定性,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长期争论不休。包括李宏鸣案在内,近期多有此类案情发生。
案发
李宏鸣是2022年11月4日从家里被带走的。当地知情人士称,此前他曾被网上举报,多次被叫去问话,问题多集中在徽商银行董事长任上。
李宏鸣是河北巨鹿人,1957年9月生于安徽合肥。熟悉李宏鸣的人形容,他是大院子弟,身材清瘦,相貌与其父颇为相似。李宏鸣的父亲是1930年入党的老革命,上世纪50年代历任安徽省委组织部部长、省委副书记、书记处书记、副省长等职,“文革”后担任过省委书记(当时有省委第一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纪委第一书记、省顾问委员会主任等职,1985年5月离休,2006年去世。李宏鸣是“文革”后第一代大学生,1977年考入安徽工学院(后并入合肥工业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1982年1月毕业后留校,曾任安徽工学院团委副书记、团委书记,后调入安徽省委走入仕途,历任省委政研室政调处副处长、安徽省体改委生产体制处副处长、省体改委企业体制处处长、安微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2000年3月,李宏鸣升任安微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成为正厅级干部,近一年后任安微省委政研室主任、副秘书长。2003年9月,时年46岁的李宏鸣外放黄山任市长,2008年2月转任宿州市委书记。
2013年6月,李宏鸣跨界出任徽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直至2017年11月年满60岁后辞去董事长一职,由行长吴学民接任。这期间,李宏鸣在2017年1月当选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任安徽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此后退休。
前述知情人士称,李宏鸣被举报与徽商银行股东之一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静集团”)董事长高央相关。徽商银行是安徽省属企业,在2017年,中静集团通过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HonestLimited等公司合计持有徽商银行14.85%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近几年中静集团在徽商银行的涉股份额有所减少,已退居二股东。
他俩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分红预案上。两人不对付,行内外都知道。”李宏鸣家属称,分红方案是省里定的,李宏鸣决定不了;但中静集团未获满意分红,高央对李宏鸣十分不满。
在2017年6月召开的徽商银行股东大会上,徽商银行董事会提出的分红预案为,拟向于7月4日登记在册的内资股股东和H股股东派发每股股利0.061元(含税),分红额约为当年净利润的 10% ;而中静集团提出的分红预案则是维持前三年约占净利润 31.57% 的派现水平,即派发每股股利0.193元(含税)。
徽商银行董事会提出的分红预案最终获通过。事后高央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公开表示,徽商银行董事会办公室以徽商银行名义向与中静集团旗下公司有合作的金融机构发出函件,通过种种方式方法希望影响他们的资金链稳定性,大幅降低分红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为了打压中静集团。高央在很多渠道公开表示自己的观点,认为徽商银行公司治理存在问题,地方政府委派的董事长不具备金融机构从业经历,不尊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知情权,也无意正视和纠正这种混乱,甚至发展成内部人控制,这是双方矛盾的根源。“中静与徽商银行董事会并无分歧,我们只与徽商银行的董事长有分歧。”高央当时公开对媒体的发言矛头直指李宏鸣。
2017年前后,对李宏鸣的举报在当地金融及党政系统传开,内容包括:李宏鸣不避利益冲突,以女婿名义代持基金管理公司股份坐收管理费,后担心事情败露,指使其女儿与丈夫离婚以逃避罪责;利用发起设立城镇化基金之机,向安徽国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国厚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厚文进行利益输送,并获取巨额贿赂等。
据悉,高央2023年7月下旬因其他案件被带走要求协助调查,至今未能回归公司,但通过律师可遥控处理公司大事。高央生于1966年,奥地利籍,祖籍浙江青田,对投资商业银行颇有兴趣,在银行公司治理等问题上态度比较积极进取
8000万元受贿未遂
据一审判决书,李宏鸣被控10起受贿犯罪事实,金额共计人民币9085万元,其中2起为受贿未遂,金额8580万元。换句话说,法院认定李宏鸣的巨额受贿中,超过90%都属于未遂。这也是案件最大的争议所在。
法院查明,李宏鸣金额最高的一笔未遂受贿为8000万元,正来自前述举报材料中所提及的李厚文。
淮北市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7年,李宏鸣利用担任徽商银行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李厚文请托,为国厚投资担任徽商银行发起的城镇化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管理人、推动该基金业务在全省开展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底,国厚投资管理的徽商银行基金规模达到600余亿元。为感谢并继续获得李宏鸣的帮助,2016年初,李厚文在自己家中向李宏鸣承诺送给其8000万元好处费,并表示已准备好400万元现金,随时可以兑现,李宏鸣表示感谢并要求李厚文先行保管。
检方起诉书称,2016年底,国厚投资管理的徽商银行基金规模达到约930亿元,李厚文到李宏鸣的办公室向其表示感谢,并征求其对8000万元好处费的处置意见,李宏鸣要求李厚文继续代为保管,待其退休后再说。2018年、2019年,李宏鸣在安徽省人大任职期间,李厚文先后两次就如何兑现8000万元征求李宏鸣意见,李宏鸣表示待其完全退休后再说。2020年11月,李宏鸣退休后,徽商银行两任董事长相继因违纪违法被查处,李厚文涉案曾被留置。2022年6月,李厚文再次询问李宏鸣该8000万元如何处置,李宏鸣担心被查处,要求李厚文继续代为保管。截至案发,李宏鸣尚未实际获得该8000万元。
在案材料显示,李厚文2022年8月24日被留置,两个多月后的11月4日李宏鸣被留置。留置期间两人做了多份笔录,都在当年12月11日首次讲述了如何达成行贿受贿合意的过程。但是两人在留置阶段的有罪供述在一些细节上存在差异。比如有关李厚文首次提出行贿的时间,两人说法并不一致,李厚文说是在项目落地前,李宏鸣称在项目落地后。
李厚文称,2015年4月份左右,他到徽商银行李宏鸣办公室,提出了国厚投资与徽商银行合作设立城镇化基金的想法,并对李宏鸣说,国厚投资获取的利润会按照 20% 的比例给他提成,李宏鸣表示感谢并答应帮忙。
李宏鸣的说法则是,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经人介绍,李厚文到他办公室介绍了国厚投资的基本情况,特别强调了国厚投资是省政府支持、批准的全国惟一一家有资质的民营资产管理公司,而且跟国有资本有合作,表明了想担任徽商银行基金管理人的意愿。经过交流,李宏鸣认为国厚投资有实力、有背景。事后问两位分管副行长哪家公司合适时,副行长也都说到国厚投资,于是他才拍板让事情尽快定,与国厚投资成立城镇化基金,但李宏鸣表示此时两人并没有谈及提成的事情。
对于约定受贿的经过,两人均称,在2015年底或2016年初的一天中午,李厚文邀请李宏鸣去家里吃饭。饭后两人喝茶聊天,李厚文提出厚投资管理的城镇化基金发展很快,以后要做到1000亿元规模,这类基金一般是五年期,国厚投资按照 1‰ 的费率收取管理费,去除人力成本后,大数有4亿元利润,打算按照 20% 的比例给李宏鸣提成,送给李宏鸣8000万元。李厚文还说,已经准备好400万元现金,随时可以给李宏鸣。李宏鸣听完后向李厚文表示了感谢,并且说现在不急着用钱,8000万元先放在李厚文那里,等想好了怎么拿再说。
为何允诺多年,直到案发也未兑现?两人均表示,李宏鸣一开始提出等退休“安全着陆”后再说;到2020年底李宏鸣退休时,徽商银行已经掀起反腐风暴。2021年,时任徽商银行行长助理夏敏、首任董事长戴荷娣相继案发落马。2022年3月启运操盘,接替李宏鸣担任徽商银行董事长的吴学民也被查处,徽商银行成为安徽反腐焦点,李厚文也因行贿戴荷娣被留置数月。
一审时,李宏鸣的辩护律师宋世俊称,检方指控李宏鸣让李厚文先行保管8000万元与在案证据不符,对于该起事实,李宏鸣共有三次供述,三次都表示自己没有直接跟李厚文说让其帮忙代为保管8000万元,而是等想好了再跟他说。“这说明李宏鸣对于8000万元的心态还处于拿不拿、怎么拿、什么时候拿的矛盾、纠结的状态。这说明李宏鸣与李厚文之间对于受贿款的约定行为,能否认定为‘着手’,是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
宋世俊表示,在实施受贿犯罪过程中,行贿受贿双方必然会产生对于收受财物事宜的“沟通约定”,这种双方商量、达成犯罪合意的过程,不能被认为是实行受贿或行贿犯罪的“着手”。从法理上来讲,这种“沟通约定”的本质与普通刑事犯罪的犯意形成更接近,即使更进一步,也仅仅符合《刑法》中“为犯罪制造条件”的情形,属于贿赂犯罪的预备犯。
2007年7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0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宋世俊表示,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完成为请托人谋利事项并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的,只有实施了“离职后收受的”,才构成受贿犯罪。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请托人单纯约定给予财物但尚未实施收受财物行为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受贿犯罪成立,包括不以预备犯进行定罪处罚,因此不应对李宏鸣进行处罚。
宋世俊还认为,李厚文仅仅口头向李宏鸣表达过给8000万元,并未着手准备送钱;李厚文因为国厚投资获利而行贿,但公司并非李厚文一人所有,他从未和公司其他股东有过商量,也没有在公司作过财务筹划和安排,只是表明个人有给钱的能力,李厚文属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并未查清;从李厚文的证言来看,他准备送给李宏鸣的8000万元究竟是现金、股权还是支付顾问费等形式,双方从没商量过。
关于这8000万元从何而来,李厚文表示,如果李宏鸣找他要现金,他准备将他持有的莲花健康(600186.SH,已更名为“莲花控股”)、古井贡酒(000596.SZ)的股票变现后给李宏鸣,宋世俊指出,直到案发,李厚文也未将上述股票抛售变现,这说明李宏鸣没有为送8000万元采取过实际行动。此外,李厚文被留置后,8000万元的退赃主体是其控制的铜陵志方企业管理中心,并不是用个人自有资金退赃,与其所称自己有足够的现金能随时兑现8000万元并不相符。
淮北中院一审采纳了检方指控,认为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认为,李宏鸣接受李厚文请托,对受贿的款项等与行贿方达成一致,并利用职务之便,实际为李厚文谋取利益,属于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李宏鸣因担心安全问题未实际收受贿赂,应评价为犯罪未遂。
行贿人李厚文
长袖善舞的李厚文出生于1978年,安徽舒城县人,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先后创立了安徽博雅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厚资产”)等。李厚文早年做建筑工程起家,2005年前后进入房地产行业,不到十年便成为安徽六安知名的地产商。
地产发家后,李厚文转向金融业。2014年,国厚资产成立,成为安徽首家具有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工商资料显示,目前李厚文通过间接持股持有国厚资产42.96%的股份。担任徽商银行发起的城镇化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管理人的国厚投资是国厚资产旗下实体之一,国厚资产在国厚投资持股55%,为第一大股东。
2017年国厚资产启动了改制上市程序,计划2018年在香港上市,但并无下文。
国厚资产有安徽“不良资产大王”之称,据公开信息,国厚资产频频淘金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足过中弘股份(000979.SZ)、莲花控股(600186.SH)、中南文化(002445.SZ)、鑫科材料(600255.SH)、康美药业(600518.SH)、ST红太阳(000525.SZ)等上市公司以及紫光集团等公司的资产重组。2024年1月2日,深交所官网显示,国厚资产发布了多份公告,其中提到公司目前未能按时偿还到期的债务金额为2.98亿元。
李厚文与徽商银行几任董事长关系匪浅。国厚投资曾向在李宏鸣之前担任徽商银行董事长的戴荷娣行贿1225万余元。戴荷娣出生于1952年10月,江苏兴化人。从1998年3月起,戴荷娣历任原合肥市商业银行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党组书记、董事长、行长等职。2005年12月徽商银行重组成立后,戴荷娣历任徽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督导员;2008年12月任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徽商银行督导员,2013年1月退休。2021年11月,戴荷娣被开除党籍。2022年5月26日,安徽省马鞍山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戴荷娣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
据判决书,2015年期间,为了给国厚投资以及在国厚投资任职的儿子李思明介绍业务,戴荷娣利用担任富滇银行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便利,多次向时任富滇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的张腾介绍推荐国厚投资合作项目,并安排李思明与张腾多次见面。2017年上半年,李思明得知富滇银行有一笔不良资产出表业务即将到期的消息,在告知戴荷娣后,由戴荷娣出面向张腾打招呼,要求将该不良资产出表业务交由国厚投资承接,张腾同意后,通过与李思明及国厚投资相关团队的联系商谈等前期运作,富滇银行于2017年6月与国厚投资签订相关协议,开始合作不良资产出表业务。
判决书称,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富滇银行连续三年与国厚投资签订相关协议。三年间国厚投资从该项业务中共获利7613.7万元,李思明以“业务奖金”的名义从国厚投资收取人民币共计365.0949万元。同时,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李思明通过多家公司过账,收取国厚投资以“咨询顾问费”的名义所支付的人民币共计859.985万元。在该不良资产出表业务的运营过程中,李思明将因该笔业务在国厚投资收取“业务奖金”和“咨询顾问费”一事告知了戴荷娣并得到她默许。此间,戴荷娣通过其子李思明收受国厚投资所支付的人币共计1225.0799万元。
日前,李厚文仍活跃于政商界。据莲花控股官网2024年7月14日发布的消息,近日,为庆贺瓦努阿图共和国总理萨尔维访华,瓦努阿图驻华大使馆举行总理晚宴,莲花控股董事长李厚文应邀参加。
580万元受贿未遂
一审法院认定李宏鸣第二起受贿未遂系收受安徽宿州金狮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金狮矿业”)4.5%干股,价值580万元。
2004年4月,安徽商人方浩以其实际控制的安徽金屯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屯集团”)与浙江三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三狮集团”)合作成立金狮矿业,开发宿州市龙王庙煤矿。2005年,金狮矿业注册资本金增加至1.2888亿元,其中三狮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出资7088万元,占股 55% ;金屯集团以宿州市龙王庙煤矿北区勘探权作价5800万元出资,占股 45% 。李宏鸣和方浩曾分别在安徽省体改委、淮南市体改委工作,很早便相识。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方浩辞职下海,把家搬到合肥,和李宏鸣每年都有走动,两人交往逐渐密切。检方指控,2008年至2013年,李宏鸣利用担任宿州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方浩的请托,为金狮矿业在融资、办理土地使用证、解决农民工上访问题、推动龙王庙煤矿项目建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感谢并继续获得李宏鸣的帮助,2009年下半年,方浩在李宏鸣宿州军分区宿舍向其承诺,将金屯集团持有的金狮矿业股权的 10% (即金狮矿业 4.5% 股权)送给李宏鸣,李宏鸣表示同意,但双方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2013年12月,因方浩与三狮集团矛盾激化,在李宏鸣的组织、协调下,方浩与三狮集团达成股权托管协议,约定方浩将金狮矿业45%股权委托三狮集团管理五年,并按出资额5800万元的一定比例收取固定托管收益。为此,方浩向李宏鸣表示感谢,再次承诺送给其金狮矿业4.5%股权,其在股权托管期间获得的固定收益也会按10%的比例送给李宏鸣,李宏鸣表示同意。后因龙王庙煤矿建设项目烂尾,三狮集团未按协议支付固定托管收益,方浩也未向李宏鸣兑现该收益。截至案发,李宏鸣未实际获得金狮矿业4.5%股权,也未获得股权收益。
三狮集团总经理的证言表示,金狮矿业当时在宿州当地算比较大的投资项目,近10亿元,确定与方浩合作是因为宿州市政府招商引资,将方浩介绍给他。方浩当时有龙王庙煤矿的探矿权,对外称自己精通煤炭业务,在安徽政商界有很深的关系。金狮矿业成立后,方浩为公司协调到3亿元贷款额度。2008年李宏鸣到宿州任市委书记,方浩很高兴,多次说他与李宏鸣关系很好,以后办事方便。但自2011年起,三狮集团总经理逐渐发现方浩手脚不干净,侵占公司财产,方浩儿子在项目上拿回扣。管理上方浩也不称职,工程进度缓慢、资金浪费严重,在很多方面对合作者有欺骗、隐瞒、三狮集团和方浩的矛盾逐渐激化。不久后金狮矿业资金链出现问题,随之而来的是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上访、堵路等情况,方浩无力解决也不愿意交出现场的控制权,项目情况越来越糟。在此过程中,双方都去找过李宏鸣调解。
方浩称,当时承诺给李宏鸣股权时想着等龙王庙煤矿建成投产再兑现,待煤矿正常运转也会按照约定给李宏鸣相应的股权分红。跟李宏鸣提及送10%股权,他都同意但表示不急。
而李宏鸣多次的说法则是,方浩提出送10%股权,他通常是默许或者“客气了几句就默许了”,并未直接表示同意。除了股权,李宏鸣在供述中曾表示收过方浩20万元现金。方浩在证言中也提及送过李宏鸣20万元现金及两件飞天茅台酒,但这些内容起诉书中未提及。在案证据显示,方浩于2022年6月20日被留置,早于李宏鸣四个多月。
根据《意见》第2条,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如果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有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的股份价值计算,所分得的红利则按受贿孳息处理。如果股份未实际转让,而是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辩护律师认为,按照上述规定,股权未发生实际转让又未实际获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也就不存在是否为既遂未遂的问题。“李宏鸣未获取任何分红,也未按股权比例获取过任何利益,既不能认定李宏鸣构成受贿,也无法认定李宏鸣受贿金额。”
辩护律师说,证据显示,方浩仅仅口头向李宏鸣表达过要将自己持有的金狮矿业 4.5% 的股权送给他,双方并未讨论过是否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将该股权由除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代持等任何具体细节,股权未实际转让。根据方浩的供述,李宏鸣听到方浩的口头承诺后仅仅说的是“就这样吧”,并未明确表示接受,双方对给股权及收受股权的合意甚至都未达成,不能认定为收受或者行贿股权的“着手”行为。
有关4.5%股权价值认定问题,辩护律师认为,除上市公司股权,其他类型的股权价值应当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股权价值认定的依据。案件中的金狮矿估的价格作为股权价值认定的依据。案件中的金狮矿业早处于倒闭状态,虽然当时的注册资本达1.2888亿元,但其中方浩持有的45%股份作价5800万元是以龙王庙采矿权入股的,并非实际货币出资。其次,龙王庙项目已处于烂尾状态,金狮矿业不仅没有任何净资产还有欠债,对应的股权毫无价值。因此,对于一个早已烂尾的项目、一个净资产为负数的公司,简单以注册资本计算股权价值从而认定受贿金额并不准确,认定李宏鸣收受金狮矿业股权价值580万元未遂的依据不足。
淮北中院一审认定李宏鸣收受4.5%股权的犯罪事实与检方指控相同,且认为辩方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该笔股权的价值,法院表示,由于股权未实际变更登记,也没有分红,受贿数额应该按照行贿时的股权价值计算。根据方浩的证言、李宏鸣的供述、工商登记资料以及时任龙王庙煤矿矿长的证言等证据,方浩于2009年承诺送给李宏鸣4.5%金狮矿业股权,价值约600万元左右,起诉书指控该起受贿数额为580万元,体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法院予以认定。
上诉
除了两起受贿未遂,一审法院还认定李宏鸣八起受贿既遂事实,金额共计505万元。分别为:收受香港元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元一集团”)法定代表人李小榕400万元,收受宿州海鹏家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唐俊东20万元,收受安徽国口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郜锦标20万元,收受时任灵璧县委书记唐庆明20万元,收受百丽鞋业(宿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澎涛15万元,收受安徽安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林10万元,收受安徽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广东10万元,收受安徽湛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向东10万元
辩护律师认为,元一集团李小榕到李宏鸣家中送300万元现金等指控,在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然李宏鸣的供述及李小榕等的证言看起来能形成对应关系,但是经仔细推敲发现,该起事实存在很多不合常理之处,且李小榕的供述前后矛盾,没有给出合理解释,不应被采信。但辩方的意见未获法院支持,淮北中院表示,收受元一集团400万元的事实,李宏鸣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系列书证、自书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李宏鸣的另一宗罪名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为保障徽商银行在香港上市成功,李宏鸣与李小榕商议,由元一集团帮忙“托底”,元一集团同意后表示缺乏资金,想以集团内部互相提供担保的方式从徽商银行贷款5.8亿元用于“托底”,李宏鸣同意放贷。后徽商银行股票顺利发行,5.8亿元贷款资金未实际承担“托底”任务,元一集团将其全部用于自身经营,后无力偿还2.49亿元,造成徽商银行损失2.49亿元。
最终淮北中院以李宏鸣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半,并处罚金400万元。据判决书,案发后李厚文退缴行贿款8000万元,方浩的家人代方浩退缴行贿款230万元,李宏鸣退缴赃款505万元,共计8735万元。
宣判后,李宏鸣提出上诉。鉴于他在被调查期间已经作出了有罪供述,一审开庭前一天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在开庭时对检方指控没有提出任何不同意见,为何又要上诉?
在一份自辩材料中,李宏鸣写道:“被留置期间所做的全部有罪供述,都是在受到办案人员威胁、引诱下,为保证本人及家人安全而违背意愿被迫做出的选择。”“市检察院提审,正式告知给出的量刑建议是13年半到15年半,同时罚款400万—600万元,我提出主刑还是过重,希望进一步调低,同时提出罚款过重,我家没有缴纳能力,希望能继续反映和争取。之后律师和法、检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他们仅同意降低100万元罚款,但刑期不能变,并说这是最后底线,如果不签具结书,可能会面临18—20年的刑期。在此情况下,我内心极度矛盾,家人考虑到如果执行此刑罚,我极可能走不出监狱,永远失去和家人团聚的机会,劝我放弃抗争。”“一审的判决结果令我失望,也使我痛定思痛,反思自己的一些想法和行为是片面幼稚的。因此,我决定不放弃这次上述机会,积极配合法庭,全面澄清事实,还原真相,给组织一个交代,给家人一个交代,也给自己一个交代。”
关于8000万元受贿未遂,李宏鸣否认了请托事宜,称国厚投资获得基金管理人身份是按照正常的工作流程进行的。“我反复发现一家公司管理基金可能存在着一些问题,便要求有关部门引入竞争方式再行确定几家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实际上大大降低了国厚公司的市场份额,说明我行为坦荡,没有私利。”
受贿金额方面,李宏鸣也表示法院认定事实与常
理不符。他认为,若认定为李厚文个人行贿,个人获利需超过8000万元才有可能行贿8000万元,但从账面来看,2015年李厚文未扣除成本一共收到的管理费为7554万元,获利未超过8000万元。即使李厚文预期未来的5年能挣约4亿元,“一个生意人不可能没挣到8000万元就为整个公司的预期利益来行贿8000万元”。
李宏鸣还说,一审法院认定李厚文分别在2016年、2018年、2019年、2022年间李宏鸣什么时候把8000万元给他,这不符合常理。因为从2017年开始高央一直举报他,徽商银行其他与国厚投资存在不正当利益往来的多人被查,比如2021年的戴荷娣等,且李厚文本人亦被牵连遭留置数月。“在如此几个重大事件发生的大背景下,我还数次与李厚文会见,提出要其继续‘代为保管’受贿款的要求,实在不合逻辑,更不合常理。”
对于和金狮矿业的往来,李宏鸣称,他和方浩之间无不正当利益关系。当时龙王庙煤矿是宿州市重点项目,由一名副市长牵头,有关部门成立专班负责。“作为主要负责人,为重大项目服务也是应尽职责,但我从来没有因此违规和违反工作程序,不存在接受请托为其提供帮助之说,也没有和方浩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我和方浩认识较早,比较了解他的情况,除了工作上的联系,平常很少和他交往,在原则问题上也从未有过让步。”
李宏鸣还说,金狮矿业注册资本金1.2亿余元,实际到位只有7000万元,之后也几乎没有流动资金,全部靠银行贷款支撑,随着项目推进,虽然其资产有所上升,但负债增长更大,因此股权价值只会不断降低甚至变为负值。尤其是项目进行一段时间后就显露出先天不足,投资资金失衡,加之管理不善,项目建设长期停滞,最终导致项目烂尾,公司破产。“作为完全了解其真实情况的人,还会执着地持有该公司的股份,难道不有悖常理吗?”
对于收受元一集团李小榕400万元现金的指控,李宏鸣表示他从未收过这笔钱。他说,一被留置,办案人员便将李小榕的“悔过书”给他看,并说李小榕在数月前被留置,已交代向他行贿之事。李宏鸣写道:“大约在2022年11月19日晚,两名办案人员告知我,我的妻子已被留置,就在邻近房间,并拿出她在留置中心被拍的照片。看着她痛苦绝望的表情,我瞬间崩溃了,失声痛哭。为了家人的安全,我不得不违心地承认接受李小榕300万元贿赂。其中200万元是一次性收取,100万元是几年间节日中收取。但又被要求说一次性收取的是300万元,我也只有照办,于是受贿总额变成了400万元。之后几天,在案件组的“帮助”下,我又编造了事情的整个过程和细节,直至案件组满意后,大约在12月上旬形成了全部自书材料和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
罪与非罪之间
李宏鸣案所涉的约定受贿究竟是否构罪?如果构成犯罪是未遂还是既遂?这些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也一直广受争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2021年10月发布的重庆市纪委监委李丁涛《准确认定约定受贿的犯罪形态》一文中称,约定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约定收受或索取财物,但至案发并未实际占有相关财物的情形。约定受贿不是一种法定的受贿类型,在《刑法》中亦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却大量存在,情形复杂,较难认定。李丁涛说,根据约定受贿人是否着手实施受贿行为及实际控制财物,可认定不成立犯罪、受贿罪未遂或受贿罪既遂三种情形。普遍认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为是否“着手”,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曾就约定受贿的定性问题,给出过三次意见。2000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2003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规定:“参照《批复》规定的精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然后就是2007年“两高”制定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赠论处。”
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魏东撰文分析,前两个文件在约定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准上具有一定模糊性,第三个明确规定了“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有约定受贿但尚未实际收受贿赂的”如何定性。他认为,这种文本规定的模糊性与或然性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有约定受贿但尚未实际收受贿赂的行为”有时定罪而有时不定罪的分歧。区分约定受贿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但如何认定“着手”观点不一,主要体现在对“着手”时间点认识的不同。约定受贿中钱权交易是一个过程,根据该过程进行到何种程度来认定是否实行“着手”,分歧主要体现为以约定达成视为“着手”,还是积极准备财物视为“着手”。
李工涛认为,单纯达成行受贿合意的行为不是“着手”,不应对约定受 赌人进行刑事处罚, 对受贿罪“着手”的 认定要依据国家工作 人员是否具有收受财 物的现实危险来判断。 他说,对受贿罪而言,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收受财物”两个方面,且通常以是否收受了财物作为判断受贿罪成立的标准。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单纯地达成笼统的行受贿合意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犯罪约定,这种约定应属于犯罪的预备或者是一种犯意流露,不会使国家工作人员产生收受财物的现实危险,因此,不属于受贿罪的着手,不需要对约定受贿人进行刑事处罚。
魏东也认为,应具体区分约定受贿处于何种阶段,只是在犯意流露。犯罪预备阶段依法不应定罪处罚。比如,有证据证实其中一方存在“默许”,这种“默许”行为可能仍只能解释为仅仅是犯意流露,而难于将这种“默许”行为解释为犯罪预备。
在2017年发表的《约定受赌定性处理的法理研讨》一文中,魏东总结了约定受贿尚未“着手”不构成受贿罪的四种情形:贿赂双方只实施了单纯约定行为;在约定行为之外,行贿人单方面实施了准备财物的行为;在约定行为之外,行贿人单方面实施了准备财物并告知受贿人的行为;在约定行为之外,行贿人单方面实施了着手行贿行为,但受贿人在看到或者接触到贿赂时明确表示犹豫或者拒绝收受的行为。
除上述认为不构成犯罪的看法,也有观点认为达成行受贿合意构成受贿未遂;还有的认为构成受贿既遂。比如,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郝川等人认为,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因而着手时机的判断应关注行为何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产生侵害。在约定受贿的案件中,若国家工作人员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同意收受贿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该合意的达成就意味着其职务的廉洁性所面临的威胁即将变为现实侵害,即可认为受贿罪实行行为的成立。
传统观点认为,应将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作为判断标准,取得为既遂,未获得为未遂,这意味着约定受贿只存在非罪及受贿未遂的情况。随着新型腐败增多,有观点将“控制力”看作判定既遂与未遂的指标。即考察行贿人有无经济实力、是否将贿赂款单独保存、将来兑现约定的意图是否真实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行贿人将来大概率会兑现约定,则是受贿既遂。
多地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对受贿罪未遂与既遂进行了阐释,大多将“控制力”作为判断标准。李丁涛认为,约定受贿人对行贿人保管的财物具有足够控制力的,成立受贿罪既遂。安徽省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也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发文称,应重点考虑受贿人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力,约定由行贿人保管财物的,若受贿人实际控制则认定为既遂。“行贿人与受贿人约定随时可以使用、处分财物”和“保管方式特殊”两点应纳入对犯罪既遂认定的考虑中。
干股型受贿也是司法实务中的难题。干股型受贿系2007年《意见》第2条规定的新型受贿犯罪。《意见》虽已出台17年,干股型受贿频繁出现于官员的受贿犯罪中,但关于干股型受贿的认定、数额计算、犯罪形态等问题在学界与实务界仍存争议。
多数观点认为,约定收受干股成立受贿罪未遂的关键点在于审查约定受贿人是否有“着手”及其“着手”的具体内容:约定受贿人已经“着手”实施收受干股的行为,构成收受干股型受贿罪;约定受贿人尚未“着手”实施收受干股的行为,不构成收受干股的受贿罪,但是约定受贿人若已经着手实施收受“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则依法构成收受相应利益的受贿罪。
福建省厦门市纪委监委陈剑玲2021年11月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发表《干股型受贿的认定难点》一文称,罪与非罪的认定难点为,当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是“空壳公司”股份时,如何认定“股份价值”。如某公司虚假出资,或在注册登记后抽逃出资,无真实经营活动,公司股份无现实资金或财产性利益为依托,且从未分红,实际为“空壳公司”。这种情形下,股份价值真实性缺失,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这样的干股能否成立受贿罪存疑。一种观点认为,干股型受贿的股份价值必须以实际的财产性利益为依托,因此收受“空壳公司”股份,不宜认定为受贿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的受贿对象是干股对应的钱财,该干股无价值属于其意志以外的因素,应认定构成犯罪。
干股型受贿既遂或未遂的认定难点为股权是否实际转让,尤其是“股权代持”认定为既遂还是未遂争议较大。陈剑玲认为,判断既遂与未遂的关键仍在于收受干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该干股是否具有控制力。
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部署,其中要求“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
北京律师邓建国代理过多起行受贿案件。他说,约定受贿存在争议的一个现实原因是多数案件采信的证据通常是行受贿双方的言辞证据,往往缺少物证、书证。多方言辞证据虽然一致,但并不稳定,以此作为判案依据,可能导致在对待不同案件甚至同一案件时,司法机关的态度会存在割裂。
在四川大学法学教授龙宗智看来,行受贿犯罪常以行贿人、受贿人陈述为定案关键证据的特点,人证具有证明直接、内容重要、普遍存在三个特点,但同时也具有主观性较强、客观性不足、易变性较强、稳定性不够的问题,如果缺乏客观依据追究约定受贿,很容易形成受贿犯罪惩治上的主观随意性。
“当前行受贿犯罪证据体系及审查机制的主观性较强,应建立客观化的修补机制。”龙宗智的建议有:人证印证事实,应当通过客体物事实、权钱交易基础事实、行为逻辑事实等进行客观验证;约定受贿应以要约、承诺明确性、资金及交接安排、着手兑现等事实进行客观验证;对行为人特定话语含义、财物占有状态等案件特定事实,应当按照客观标准解释,侦查笔录中当事人的主观解释仅为参考;证人出庭作证,使证言可视化,是对证言进行客观验证最重要的手段,为此须作出必要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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